善終權利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上路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簡稱病主法)今(108)年1月6日正式上路,衛生福利部公布第一波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,共計77家醫院。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,未來可透過專業諮商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為自己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。衛福部表示,為鼓勵家屬一起參與諮商,並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,同一時段第2人次以上可獲減免。

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立法程序,通過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,臺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,全條文共十九條。108年1月6日起實施。

為尊重病人意願,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,讓生命回歸自然善終,為不加工延長生命,由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,可自主決定拒絕對自己無益的醫療措施,為歐美所認可的普世人權。

預立醫療決定簽署步驟

步驟一:準備醫療照護諮商

步驟二:進行醫療照護諮商

步驟三:簽署預立醫療決定

本法適用之5種臨床條件

  1. 末期病人
  2.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 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
  4. 極重度失智
  5. 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

以上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,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。

簽署條件

1.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婚者,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。

2.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,其中包含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。(不含照護團隊的醫療人員)。

3.要簽署必須先經醫療照護諮商。衛生福利部公告,全台目前有77間醫院提供服務。根據試辦經驗,平均每人要耗時60至90分鐘,一般民眾需自費,價格以60分鐘新台幣3500元為上限。全台22縣市都有病主法示範醫院,衛福部也規畫獎勵補助方案,中低收入戶可於各縣市的示範醫院接受免費照護諮商服務;行動不便或無法出門的失能個案,也可透過家庭醫師,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。衛福部預計1月底公布詳細辦法。

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   (點擊下載PDF檔)

意願人可分別在上述5種臨床狀況下,就維生醫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4種選擇:

  1. 接受
  2. 拒絕
  3. 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。
  4. 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。

另外,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者可以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、權限。

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,臨床醫療決定的同意應以「病人同意為優先,關係人同意為輔助」。如果意願人臨床突然改變醫療決定,應以臨床決定為優先;但若事前同意接受維生治療,但在臨床上突然決定拒絕,因攸關生命,會要求患者先變更預立醫療決定,醫師再執行。法條也明訂,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,須協助轉診,以保障意願人善終權利。

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CP)及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)是本法之實施之重點,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,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,最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,才算完成「預立醫療決定」而具有效力。

「全台77家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名單」  (點擊下載PDF檔)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全條文  https://reurl.cc/gMjY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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